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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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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産操作區的設備振動容許值-國家标準容許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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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振動對於(yú)人體的危害 從物理學和生理學角度看,人體是一個複雜的系統。如果把人看作一個機械系統,它包含著(zhe)若幹線性和非線性的“部件”,且機械性能很不穩定。人與人在身高、體重、骨骼、筋肉等方面有很大的差别,特别是涉及心理作用時,情況就更爲複雜。 振動按頻率範圍分爲低頻振動(30Hz以下)、中頻振動(30~100Hz)和高頻振動(100Hz以上),人能感覺到的振動頻率範圍爲1~100Hz。實驗表明人對頻率爲2~12Hz的振動感覺最敏感,頻率高於(yú)12Hz或低於(yú)2Hz,敏感性就逐漸減弱。對天人體最有害的振動頻率是也人體某些器官固有頻率相吻合(即共振)的頻率。這些固有頻率是:人的身體在6Hz附近,内髒器官在8Hz附近,頭部在25Hz,神經中樞則在250Hz左右。
      二、振動暴露作業環境振動标準 振動對人體的影響可分爲全身振動和局部振動。全身振動是指人直接位於振動物體上時所受的振動;局部振動是指手持振動物體時引起的人體局部振動。人在生産操作區内感覺到的振動是全身振動。 國際标準化組織1978年公布推薦(ISO2631),該标準規定瞭(le)人在振動作業環境中的暴露基準。振動對人體的作用取決於4個參數:振動強度、頻率、方向和暴露時間。 當生産操作區的操作人員承受全身振動的影響時,應根據振動強度、頻率、方向和持續時間,将控制界限劃分爲舒适性降低界限、熟練度降低界限和暴露界限。 在振動作業環境中,振動值超過某一限值時,會使注意力轉移,工作效率降低。在舒适性降低的基礎上,将加速度乘以3.15(加速度級加10dB)即爲熟練度降低界限,當振動值大於這一限值時,出現明顯疲勞和工效降低。 通過振動頻率譜分析,可以得到不同受振時間、不同振動方向時,每個1/3倍頻段對應的加速度值,當這些對應數值有任一組值超過表中數值,即認爲該振動環境超過人體的熟練度降低振動容許标準。 設計時應採用熟練度限制界限值,豎向和水平方向的熟練度降低界限應符合表4-4-1和表4-4-2的規定。 圖4-4-1和圖4-4-2的适用頻率範圍是1~80Hz。由圖可看出,對於垂直振動,人最敏感的頻率範圍是4~8Hz;對於水平振動,人最敏感的頻率範圍在1~2Hz。低於1Hz的振動會出現許多傳遞形式,並(bìng)産生一些與較高頻率完全不同的影響,例如運動暈眩等。這些影響不能簡單地通過振動的強度、頻率和持續時間來解釋。不同的人對於低於1Hz的振動反應會有相當大的差别,這與環境因素和個人經曆有關。 對於8小時暴露,嚴重不适的縱向振動界限是:頻率範圍0.1~0.3Hz,加速度0.2m/s2;頻率範圍0.3~0.6Hz,加速度上升至0.6m/s2。在2小時暴露時,在上面兩個頻率範圍,加速度分别升至0.5m/s2和1.5m/s2。在5min暴露時,以上加速度分别升到1.1m/s2和3.3m/s2。0.1~0.6Hz是發生運動病的範圍。 高於80Hz的振動,感覺和影響主要取決於作用點的局部條件,目前還沒有建立80Hz以上的關於人的整體振動标準。       三、生産操作區的振動容許标準 生産操作區是指直接承受動力設備的樓層和動力設備基礎附近的地面。生産操作區的振動容許标準應根據操作人員的健康不受損害,正常工作不受影響爲依據而確定的。當操作人員連續8小時承受等強度穩态振動時,操作區的振動容許速度宜按表4-4-3採用。 表4-4-3容許振動值來自《機器動荷載作用下建築物承重結構的振動計算和隔振設計規程》
      建築物可能損傷的振動容許标準 由機械設備、交通工具産生的振動可能引起建築物損傷,例如粉刷層剝落、填充牆開裂等,一般不會危及建築物的安全性。影響建築物損傷的物理量主要有振動速度和振動頻率,工程實踐證明建築物的損傷程度與峰值振動速度有很強的相關性,德國、英國等國家标準均採用峰值振動速度作爲建築物損傷控制标準。 表4-5-1引用瞭(le)德國1986年頒布的DIN4150第三部分中關於(yú)防止建築物損傷的振動速度限值。建築物振動速度低於(yú)限值,通常不會發生損傷;稍微超過限值,不會危及建築物的安全性,隻可能導緻非結構損傷(例如産生外觀裂縫),降低建築物使用功能。建築物可能損傷的振動速度容許值可參照表4-5-1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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